国际贸易与物流采购协会 (ILPU)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国际贸易与物流采购协会 (ILPU),英文名稱為 International Trading Logistics & Purchase Union簡稱 ILPU。
第二條 本會以集合從事國際贸易、物流、采购業有關之工商業界及學術機關團體人士,研究國際物流發展,增進共同利益,促進對外貿易及全球運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世界各国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常务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保護及發展健全的陸、海空運與國際贸易、物流、采购相結合之環境,提供政府部門、學術研究機構相關諮詢。
二、發展、提升、促進各國為聲譽卓著、可靠、高水準之地區及國際贸易、物流、采购中心。
三、關於接受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促進託運人與運送人或其他同盟組織及空運、海運、陸運機構及政府間
之聯繫協調,共同研究改進發展對外貿易。
五、關於代表、保護及促進全體會員利益事項。
六、舉(協)辦各項國內外相關學術研究、專業訓練、研討會、觀摩與展覽等相
關活動。
七、參與有關專業、學術、工商之團體或組織、促進全方交流。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各種:
一、團體會員:凡工商業公、協會,公民營機構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代表人為一位。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贸易、物流、采购及相關行業之產、官、學者,並無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之個人,填具申請書,經常务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具有專門學識及經驗之政府學者專家,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之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任期一屆一聘,並得連任之。
四、贊助會員:凡團體或個人,一次捐助基金在 5000 元以上者,經常务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均為一票。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六個月者應予停權,達一年以上者,經過通知,仍未繳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常务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本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商請或指派之事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其辦法由常务理事會令定之。
四、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常务理事會會通過後會。
凡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受禁治產獲准禁治產宣告時。
二、死亡後死亡宣告時。
三、法人或團體解散或破產時。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第十三條在本规条内:
当任何法例条款被提及时,应以当时有效的条例的解释为准,除非本规条内容指明有特别的解释,任何本会要遵守的条例或当时有效的修正条例中的辞句的意义,将是本规条的定义。
“本会” 意谓 “国际贸易与物流采购协会 (ILPU) ”。
“常务理事会”意谓本会常务理事会。
“主席” 意谓本会常务理事会的主席。
“秘书”意谓本会当时的秘书。
“会员”意谓本会会员。
“理事”意谓本会之理事。
“名譽會員” 意谓本会的名譽會員
“贊助會員” 意谓本会的贊助會員
“常务理事”意谓本会当时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周年会员大会”意谓本会会员每年的会员大会,亦包括本会首次的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意谓本会依照此章程细则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
“印章”意谓本会的印章。
“月份”意谓日历所指的月份。
第十四條 本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
贸易委员会
物流委员会
采购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一、会员大会得每年举行一次,其日期、时间及地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所有会员大会除周年会员大会外,将是特别会员大会。
三、常务理事可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同时特别会员大会也可由请求人书面向常务理事会请求召开,请求人的人数,不能少过200名会员。
四、会员大会通知
1、召开周年会员大会需给予二十一天通知。并列明开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而在特别事情上,列上事情的性质,通知应照本组织章程细则所定的方法或其它本会的会员大会所定的方法进行。该通知应给予本会在组织章程细则上规定有权收受本会通知的会员。
2、对任何会员偶然遗漏给予开会通知或有会员收不到通知,将不能因此使会员大会所决议的事情变成无效。
五、会员大会的议事程序
1、会议在进行处理常务事务时,出席的会员要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否则会员大会将不能处理任何事务,其法定人数为单位国区域所有会员的30%,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议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会员代表召开。
2、所有会员大会将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主席如得到会员大会同意,可押后开会日期和更改开会地点,但此押后的会员大会除处理一些会员大会未完成的事情外,不能处理其它事情。
4、在会员大会内所决议的事务将由举手表决,除有一名亲自出席和有表决权的会员(在宣布举手表决的结果时或之前)要求以投票表决,和除此表决需要投票表决外,主席宣布决议已由举手表决? 一致通过,或大多数通过,或不通过,并把决议的结果在本会的会议册记录后,将是此表决的确实证据,而无需证明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人数。
5、若有会员要求投票表决,主席将宣布进行投票,其投票结果将视为会员大会的决议。
6、如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7、如有会员要求投票表决选举主席或押后会议,需实时处理外,对任何问题要求投票表决,则可由会员大会主席决定何时进行。
六、会员投票
1、每名会员将可投一票。
2、未交足予本会其应付款项的会员,不得在任何会员大会上享有投票权。
七、常务理事会
1、本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在单位国区域内不可少于51人。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由本组织章程大纲的签署人提名担任。
2、常务理事的任期为三年,而常务理事的选举将在每隔三年的会员大会内举行。常务理事的重选细则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所有御任的常务理事可再被选任为常务理事。
3、常务理事会须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或四人,秘书一人,由常务理事互选产生。
4、若有常务理事出缺时,本会常务理事会可另任本会会员为常务理事,补上的常务理事任期至本会再选常务理事为止。
5、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临时委任本会会员为常务理事,其任期至再选常务理事为止。
6、本会所有常务理事均为义务性质,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八、常务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常务理事会将执行本会所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及管理本会会务,并制订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得就本组织章程细则所赋与之权力及处理权,执行会务及推行本会条例及会员大会所规定之职责。惟其权力当受本会条例、本组织章程细则及会员大会所通过之规则所约束。凡于会员大会通过之规则,对常务理事会于规则通过前作出之行动,无约束力。
2、常务理事会可邀请社会贤达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3、常务理事会需把会议记录,记录在会议记录册上。
(a) 常务理事会的每次会议所出席的成员姓名。
(b) 本会所有会议的进行和决议均需记录在册,常务理事会每次 会议的成员需要在册上签名以作存案。
4、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可召开会议以处理常务事务或押后会议或以其它认为适当的方法规定其会议方式,任何会议所发生的问题将以举手表决,如票数相同时主席可多投一票。常务理事会的主席可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20名成员可请求召开会议,而秘书在此等成员请求下将立即报告主席以召开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给予七天通知。
5、常务理事会在处理常务事务时所需的法定人数为31名成员出席,召开常务理事会前需报主席同意。
6、常务理事会可在任何成员缺席下如常进行会议,但倘若成员名额少过组织章程细则所定的法定人数,余下在任的成员只可进行会议以增加常务理事会的成员到法定人数或召开会员大会,但不可处理其它事务。
7、主席是本会的首席代表,主持所有会议、统筹会务和代表本会对外联络。
8、副主席协助主席办理会务,和在接替主席的空缺时,承受其权力和职务。
9、秘书在主席的指示下,将协助常务理事会成员策划和管理本会事务,他亦将参与所有办公室职务和监督本会职员职务。
九、常务理事资格的取消
1、如发生下列事情,常务理事的职位将为空置:
(a)破产
(b)精神不健全
(c)以书面通知本会辞职;
任何常务理事不得就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项作出表决;如他作出表决,则其票数不得点算。
2、本会将可用特别决议把常务理事会主席或任何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任满前开除,并以普通决议委任其它会员接替其位置,其任期至本会再选常务理事为止。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二、(一)會員個人捐款。
(二)會員、企業、團體及個人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業務收入及委託收益。
五、购备各类书籍、杂志、报章和其它刊物,印发会员通讯和刊物以推动本会工作。
六、促进或援助其设立的目的与本会全部或部份相同的团体或实体。或为帮助促进其目的,给予这些团体或实体资助或加入这些团体作会员,但本会将不得以其资金支持任何并不禁止直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任何形式的利润支付和转让其资产给予其会员者。
七、接受捐助(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和收受遗产赠与,作以上所述任何用途。
八、在本大纲的规范下及在本会需要时,得以雇用任何人士和给与服务本会的人士薪金、工资、赏赐和长俸。
九、依照本组织章程大纲内条款的规限,为本会或本会雇员的利益,得支持或供款给任何慈善团体、公司或组织。颁发退休金、赏金和慈善津贴给予本会的雇员或为雇员的利益,供款给公积金。
十、本会未有用途的款项,可投资于认为适当的债券。
十一、可进行所有其它合法事务,以达成上述的目的或其任何部份。
十二、其他收入。
十三、本会的收入和财产,无论得自何处,将是全部供给发扬本会在此组织章程大纲内所列明的目的,其收入和财产任何部份皆不可直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以任何形式的利润支付和转让给予本会会员。但此规定不能阻止真正为支付合理和正当的酬金予曾确实为本会服务的职员,或职工;或支付合理和正当的租金给租出楼宇予本会的会员。但任何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皆不可以被选为本会的受薪职位、或任何收取费用的本会职位;和本会不能支付酬金或其它金钱上或其它形式的利益予任何常务理事会成员。但实报实销的支出或上述的租金则不包括在内。
十四、如本会清盘和付清一切债务后,有任何资产剩下时,此等资产将不能付予或分配给本会的会员,但将可给予或转让给予其目的与本会相似的其它组织,而此等组织是禁止分配其收益和资产给会员的限制最少和上述第四节所限同样严格者,此等组织将由本会会员在解散前认可给予或转让。如无此认可的组织时,由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决定,又或不能决定时,可给予一些慈善机构。
十五、本会将要保存真确的账目,以记录一切收入和支出和有关此等收入和支出如何发生。记录本会的财产、赊账和负债。除按照本会随时订立的合理限制外,账目将公开给会员查阅,每年最少一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